保护环境手抄报: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美好家园(2)
来源:网络收集发布时间:2015-06-17
三、加强草原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地资源,保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干旱缺水、载畜量超标、肥力退减,使草原大面积退化。因此,要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挖取草皮、砍挖灌木、取砂石等。如特殊生产需要在草场上挖取草皮、砍挖灌木、掏取砂石的,必须征得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并报请草原管理部门审批。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草原载畜量已远远超过其承载能力,草原退化日渐严重,这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经营部门要加大投资力度,使用者要加大保护力度,齐抓共管,用较长时间,花大力气,搞好以水为核心的草原建设。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当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草原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围栏封育、施肥灌溉、灭鼠治虫、防除毒草、治理改良、人工种草等措施加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严禁在草原上使用残留期长、二次中毒的农药。发生危害草原的病灾、虫灾、农药污染,草原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以便进行环保应急监测,并采取防止污染和病害的应急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以草定畜标准,确定合理的载畜量,严禁超载放牧。要搞好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规划,对违反《草原法》及《实施细则》的必须严格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制止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由于独特的气候条件,我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破坏便难以恢复。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凡在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和个人都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努力做好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对区内现有矿区都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矿产开采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新开采的矿产资源项目,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凡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矿区一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要关闭。矿产资源开发对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等造成破坏的,采矿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措施予以恢复。凡开发矿产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区域性和长期性严重生态破坏和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禁止。严禁在重点公路两边无序采石、采矿。因采石、采矿已造成生态破坏的,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令企业和个人予以治理和恢复。
五、加强土地资源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坚持在宜林宜草地带,长期组织全民植树、种草,积极推进农田林网化和水网化,努力改善农牧区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草场荒漠化。要禁止非法滥用土地、乱占和破坏耕地的行为。禁止开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农牧区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大力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开发和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保持土地的自然肥力。加强农膜的回收和再利用,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减轻农村环境的污染,防止土地退化。我区山多贫瘠,植被稀疏,要坚决禁止砍挖灌木,破坏植被的行为。鼓励、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生物质能耗。在山区、林区、草原、湿地等区域修建公路、水利工程、电站、开办矿厂和其他生产性企业,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易产生泥石流区从事开荒、取土、挖草皮、挖砂和采石等活动。在山区、林区、草原从事采集药材、烧木炭、烧砖瓦、挖草皮、挖砂、取土采石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在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等处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生产建设中损坏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自己负责治理。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资源、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力度,对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必须严格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