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作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5)
来源:乐学堂发布时间:2014-11-29
在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清朝末年,在国内外情势的逼迫下,清廷曾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最终形成了试行君主立宪制度的基本想法。但在慈禧太后专制下,除了增加几个部以外,不准动摇封建制度的根基。慈禧和光绪死后,清朝产生了皇族内阁,内阁成员多由皇族成员充任。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成功地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希望走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治道路。但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被袁世凯攫取。民国初年,在民国的招牌下,也曾试行政党政治、议会制,但最后都失败了。从此,老百姓对政党政治、议会道路完全失望了。国民党政府在南京建立后,最后实际上维持了“训政”,维持了蒋介石的独裁统治。
中国共产党一向追求在中国建立民主政治,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反对法西斯专政的政治制度,在江西苏区建立苏维埃共和国、试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制度,在陕甘宁边区实行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制度,开始摸索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民意愿的民主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转变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期间就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在这种国体下的政权构成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时刻,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毛泽东同志在为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国主张。他指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至于政权组织,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表明,参加政协会议的各革命阶级和党派接受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国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说的“国体”。至于政体即政权机关,《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决议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了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任命了国务院组成人员,依法完成了《共同纲领》提出的政权机关的组成。1954年宪法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这部宪法在1978年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多次讨论修订,但这个政治制度的基础被反复申明和强调。国家的权力运行模式经过多次改革并且至今还在改革中,但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并未动摇。在旧中国毫无政治地位的广大工农大众第一次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他们的代表加入了各级政权机关,也成为各级人民代表构成中的主要成分。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人民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新中国的国家权力构成和政权组成模式,是中国有史以来最能反映民意的模式、最民主的模式、最能集中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模式。这个模式,无论在封建社会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是不可能出现的。从此,中国的历史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
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这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是不可能实现的。